什么是“中国人”?这是一个看上去简单、实际很难回答的问题。

先来一个容易被认可的简单粗暴定义:“中国人”,系指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统治下的中国人、包括以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为背景的海外移民。

也就是说:“中国人”,法律意义上是以国籍界定的,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;但是一些移民海外的中国人,虽然已经失去中国国籍,他们的自我认同仍然是“中国人”。

然而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在疆域界定上颇为特殊。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并没有继承大清国的法统,它放弃了许多属于大清的领土,又对一些它并未统治的地区宣称主权,这使得按照地域来界定“中国人”颇为尴尬。比如:

  • 台湾人是“中国人”吗?台湾人的身份认同或许有两种:一种认可自己是“中国人”,但他们认可的中国是“中国民国”;另一种干脆不纠结,自认是“台湾人”。

  • 香港人是“中国人”吗?香港是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特别行政区,按理说香港人似乎当然是“中国人”,但大量香港居民持英国或其他国家护照,他们的法律身份并不是“中国人”。

  • 在1949年前后从“中华民国”流亡海外的人,是“中国人”吗?他们可能自我认同是“中国人”,但却不为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所承认。

  • 旅居美国多年、但并未入籍的中国人,在美国出生的孩子是“中国人”吗?根据美国法律,他们当然是美国人,但他们的父母、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政府更愿意认为他们是“中国人”,甚至不会讲汉语的他们也会认可自己是“中国人”。

任何时代、任何国家,要维持政治秩序稳定,都必须讲究法统。《论语》里说,治理国家的首要问题就是“正名”,否则“名不正则言不顺,言不顺则事不成”。只有说清法统的来源,别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。

“中华民国”的法统的法统有两个来源:1912年2月12日的《清帝退位诏书》;1912年3月11日的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。

《清帝退位诏书》对于大清皇帝或许不公平,但是它明确了:天命已经不在爱新觉罗氏,而在于全国人民共和。这相当于一次特殊的禅让,民国获得了继承大清的正统资格。

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则认为,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,包括汉、满、蒙、回、藏的所有人。其实,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所追求的正是汉、满、蒙、回、藏的“五族共和”,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继承大清领土,才能给中华民国提供重要的法统。 这就相当于,临时参议院代表中国人民抛弃了传统,在南京制定宪法,确立了共和的新法统。

《清帝退位诏书》也强调满、蒙、回、藏应该跟汉族地区联合在一起,这相当于让满、蒙、回、藏地区的丧失了独立的正当性,也说明大清领土完整传承给中华民国具有充足的正统性。也就是说,满、蒙、回、藏地区即使不承认南京临时政府的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,但是根据《清帝退位诏书》,他们必须承认中华民国。

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:通过“民族”来界定“中国人”,是很难站住脚的。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既然未曾获得大清的法统,而“中华民国”一直存在,不可能传承法统给它,汉、满、蒙、回、藏及“中国人民共和国”事实统治疆域下的其他民族,并没有认可自己是“中国人”的正统性。这不是“56个民族56支花,56个民族是一家”能够说服的。

那么,采用文化概念,将“中国人”定义为“曾经长时间居住于‘中国地区’并与中国文化有强烈联系的人,包括具有中国血统的外籍华人”?似乎对于“华人”一词在使用上较少有争议。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也更乐意将生活在世界各地的华人理解为“中国人”,因为他们的祖先源自中国、本身有汉族血统。

但这就出现了循环论证的矛盾逻辑:

  1. 什么是“中国”?它就是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么?

  2. 什么是“华人”?如果“华人”是汉族血统的“中国人”,满、蒙、回、藏及其他民族的“中国人”算什么?

说真的,由于大清灭亡之后的诡异历史,“什么是‘中国人’”还真是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。我并没有准确清晰的答案。